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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套别墅发现是违建,申请查处不答复?法院:违法!

2023-08-09

01  案件回放



2017年4月27日,张某与某置地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门头沟区某镇某村(新城地区一期居住项目)A-东区的别墅房屋。2020年6月23日,戴某、张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邮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书》,申请对某置地公司违反规划许可私自在某项目A-东区建设别墅院落的行为予以查处。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于2020年7月1日作出《告知单》,告知二原告申请事项不属于其查处职能范围,不予受理,并于同日将查处申请书移送至某镇相关部门。

2020年8月31日,二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某镇相关部门邮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对某置地公司违反规划许可私自在某项目A-东区建设别墅院落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函告申请人。某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9月1日签收上述申请书,后未予答复。二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某镇政府认可收到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案件移送单,当时进行了书面审核,从图纸上没有看出存在违建行为,故没有处理,只将结果电话反馈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某镇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二原告《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落实市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其中包括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依据上述规定,得知某镇相关部门具有对张某提出的查处违法建设申请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某镇相关部门辩称没有收到张某于2020年8月31日邮寄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书。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张某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于2020年8月31日向某镇相关部门邮寄了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书,某镇相关部门门卫室于2020年9月1日签收。考虑到快递的邮寄特点及具有明确的收件人地址、单位名称,在某镇相关部门未向法院提交足以推翻上述快递签收事项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已经收到了张某邮寄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书。即便某镇相关部门没有收到张某于2020年8月31日邮寄的查处申请,基于同样的申请事项,某镇相关部门认可收到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案件移送单,但并未针对张某作出答复。

据此,无论是针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移送的张某的查处申请还是张某直接向被告邮寄的查处申请,某镇相关部门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张某作出答复,某镇相关部门对张某的申请不予答复,构成违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违法建设查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若不予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