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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捉奸当众羞辱丈夫和“小三”,小心构成侮辱罪!

2023-08-09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朱某发现丈夫何某与情人周某外出幽会,马上与弟弟朱小某一起召集三位女性亲友,开车追到何某的落脚处“捉奸”。当晚,众人气势汹汹地将何某和周某的住处房门踹开,发现两人躺在床上。气愤至极的朱某将周某从床上抓起扇了几耳光,朱小某和几名娘家人也动手对周某进行殴打。

打人后,朱某等人还强行脱下周某的裤子,将何某和周某捆绑在一起,继续殴打、辱骂。随后,朱某等人又将只穿着三角裤的何某和裸露下身的周某带到街上,一路敲锣打鼓,游街示众。

在接到市民报警后,两被害人才被赶到的民警解救。经鉴定,周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周某无法忍受如此羞辱,患上精神分裂症。



律师说法



本案中,何某婚内出轨周某,从道德上说两个人都有过错,应受批评和责难,在这一点上,朱某似乎是被害人。然而,在听说丈夫与情人外出幽会消息时,朱某不是理智、冷静地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来解决,而是选择结伙“捉奸”,公开侮辱的方法来报复。当众扇打周某耳光,多人殴打周某,强行脱下周某的裤子,并将其与何某男女二人捆绑在一起继续殴打、辱骂,这对一个女士的人格名誉来说是巨大的伤害;更甚者,朱某等人还将穿着三角裤的何某和裸露下身的周某带到街上,一路敲锣打鼓,游街示众,以直接损害性尊严的方法对被害人造成奇耻大辱,使他们在当地公众心目中的个人形象彻底崩塌,自此很难再抬头做人,这是严重损害公民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文明社会绝对不能容忍。

无论周、严二人如何有错,都不能成为他人可以肆意加以侵犯人格名誉的借口。由此,朱某从本来的道德受害者,一下变成了恶劣的犯罪加害者,给被害人,特别是周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导致周某精神分裂,后果严重。

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朱某及其弟弟,以及邀请来参与捉奸的几个亲友,也都触犯了这一罪名。不过,侮辱罪通常属于告诉才处理,如果周某或者严某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追究朱某及其他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罪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公权力有必要介入的,也可以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内容来源:《刑法与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