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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罪立案前已死亡的,应该如何处理?

2023-08-09

基本案情



任某某,某省副省长,曾任A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B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9月20日,任某某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经检察机关查明,任某某担任上述公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223万余元。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任某某本人及其转移至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任某某家庭支出及合法收入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查明,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任某某及其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港币43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英镑100镑;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55件。

除去任某某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以外,其亲属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人民币126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说明来源。

在核查中,任某某家庭的购房费用、购车费用、女儿留学费用、结婚赠与及债权共929万元纳入重大支出范围,均计入财产总额。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本案经法院最后裁定,依法没收任某某涉嫌所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违法所得。



律师说法



本案中,任某某身居高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理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任某某在立案前已经病亡,依法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所犯罪行不存在,也不意味着其犯罪所得到的不法利益可以为家人继续享有。其受贿犯罪已经查实,贿赂财物当然是违法所得;其家中巨额财产,则由司法机关查清现有财产的数量和实际支出情况,再查清其家庭成员相应时间内的合法收入,然后将两者相减,计算出差额巨大的数额,让其家属说明这些差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在其家属不能说明情况下,就可以推定系任某某的非法所得,如果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数额达到30万元立案标准,就可以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些财产就属于违法所得的组成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8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内容来源:《刑法与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