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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机关强拆后称是村委会所为,但未举证,法院:违法!

2023-08-10

01  案件回放



陈某系重庆市渝北区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第11组集体土地上有建筑面积为251.95平方米的自建房一套。2012年,原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简称渝北区国土分局)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范围包括其房屋。因对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陈某先后向渝北区相关部门和重庆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协调和行政裁决。

2018年4月12日凌晨,在行政裁决尚未下达的情况下,某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其房屋。为维护合法权益,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庭审中,某镇相关部门辩称,拆除陈某房屋的行为并非由其实施,而是由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某村村委会)实施。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某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陈某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依据陈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房屋位于征地批复范围内,因对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拆除。基于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等法定职权,对征地范围内合法建筑的拆除应首先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在相关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主体为某镇相关部门的情况下,某镇相关部门辩称该拆除行为系某村村委会所为,但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不予支持。在陈某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某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陈某房屋超越职权且违反法定程序,因该纠纷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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