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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财产为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时,如何处理?

2023-08-10

基本案情

某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谢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刘某某对法院执行查封谢某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刘某某称,刘某某、谢某某原系夫妻,婚生一女谢某雪,涉案房屋是刘某某一家三口的唯一住房。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不再执行该房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异议人刘某某的异议请求。

律师说法



尊重和维护被执行人家属的合法生存权,最主要就是保障被执行人家属享有最低标准的房屋居住权,而居住权的享有不一定要用自有产权房屋的方式来解决。可以通过置换房屋、租赁房屋等途径来实现。


本案中,被执行人谢某某及其被扶养人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预留的情况下,可在涉案房屋被采取评估、拍卖或变卖等执行措施的变价款中保留,但此事由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谢某某合法财产予以没收的执行。何况,刘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或者谢某雪属应由谢某某扶养的家属。故,异议人刘某某所持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拍卖被执行人的住房前,应当为被执行人家属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并给予被执行人家属合理的腾换房屋的时间,人民法院在房产拍卖后,要向被执行人家属返还满足生活需要的房产的价值。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