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未经允许,银行是否有权从存款人其他储蓄账户中直接划扣信用卡欠款?

2023-08-10

基本案情



郎某系丰都党校员工,其工资卡(卡尾号为6654)和社保卡(卡尾号为746)由单位统一在某行丰都支行开设。2015年3月10日,郎某向某行申办龙卡信用卡,卡号尾号为0521。郎某(甲方)在某行签订的《某银行龙卡IC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七条第⑨款载明:“甲方(郎某)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某银行)有权从甲方在某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信用卡还款账户签约回执载明:1.约定还款账户信息卡号为×××××××××××××××5745;2.用户声明:以上内容均属实,本人授权某银行于到期还款日按还款比例自约定还款账户中自动扣收本人信用卡档期账单显示的应还款额。

因郎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有违约行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某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郎某偿还信用卡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该院审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郎某偿还某行重庆分行截至2017年7月1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0458.28元及利息、费用,以及从2017年7月17日起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某行重庆分行申请执行。因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从2017年8月9日起至2021年9月2日,郎某在某行丰都支行的工资卡(卡尾号为6654)和社保卡(卡尾号为746)中的存款被建设银行多次扣款用于冲抵其信用卡欠款。经统计,工资卡扣款金额为74776.43元,社保卡扣款金额为1634.98元,共计76411.41元。其后,郎某因本案存款被扣事宜向某行丰都支行进行了反映和投诉。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某行丰都支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郎某存款损失76411.41元及利息;二、驳回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某行丰都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驳回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信用卡领用人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对透支款项长时间不予偿还,银行可以按照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采取自救行为,以实现自身债权。

本案中,双方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应承担责任,银行有权从领用人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款项。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虽然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但是银行已经证明其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信用卡领用人郎某也予以了签字确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扣划个人储蓄存款,但在信用卡领用人透支后,如果不允许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其他存款账户扣划存款,不仅违背契约精神,而且会增加银行经营成本。

即使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仍可寻求自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

另外,信用卡透支后,信用卡领用人对发卡行欠付的也是一种金钱债权。所以,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互负债务,同时又都是金钱之债,且被抵销的债权早已到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行使抵销权的相关要件,银行有权行使抵销权。

总之,虽然某行重庆分行和某行丰都支行都具有诉讼上的主体独立性,但丰都支行是重庆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二者又都同属于某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实体利益上具有一致性。所以,某行重庆分行有权扣划郎某在某行丰都支行储蓄账户内的存款,以实现自身债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