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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申请公开宿舍危旧房改造信息,却只答复一人?法院:违法!

2023-08-11

01  案件回放



黄某、陈某、张某向南京市某区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第二机床厂宿舍危旧房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相关信息,某区相关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收到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截止张某起诉时,某区相关部门也没有对作出答复,张某也没有收到答复书。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区相关部门未向张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某区相关部门述称,因工作人员失误,《答复书》称谓仅列明陈某一人姓名,但该《答复书》是针对黄某、陈某、张某三人共同申请作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某区相关部门针对张某于2018年10月30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某区相关部门收到黄某、陈某、张某共同向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了《答复书》。根据《答复书》的送达方式分析,某区相关部门送达《答复书》挂号信上载明的收件人为陈某,而挂号信收件人具有标示具体收信人的作用,故应认定该挂号信函是向陈某个人邮寄。根据《答复书》内容分析,某区相关部门在《答复书》的称谓部分仅列明了陈某一人姓名,而书信称谓具有表明书信内容特定阅读对象的作用,故应认定某区相关部门作出的《答复书》主文内容是针对陈某个人作出的答复。因此,根据挂号信函收据上载明的收件人及《答复书》列明的称谓,可以认定某区相关部门《答复书》的送达对象和答复对象均为陈某。对某区相关部门关于黄某、陈某、张某系共同申请人且为同住成年家属,《答复书》送达陈某时,张某及黄某应知晓回复内容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由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某区相关部门已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张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应认定某区相关部门未针对张某的申请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张某要求确认某区相关部门未向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鉴于张某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已经获取了某区相关部门作为证据提交的涉案《答复书》,且某区相关部门在诉讼中亦明确该《答复书》系针对黄某、陈某、张某三人共同申请作出,因此,判令某区相关部门再次向张某作出相同内容的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关于某区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规定,应当确认某区相关部门针对张某于2018年10月30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张某请求确认某区相关部门未向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