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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遭遇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2023-08-11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8日,被告吴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往东,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黄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与原告黄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经鉴定,原告黄某因伤分别构成四级、六级、八级、十级伤残,事发时,原告系大学大四在读的大学生,正在某公司做实习生,处于实习期,原告就此向法院诉请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总计1575866.64元,其中误工费主张5000元/月的误工损失标准,期限参照鉴定意见确定953天休息期计算为158833元。

庭审中,双方对误工费问题存在分歧,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黄某系在校大学生,请求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方举证银行流水及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裁决原告黄某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裁决书里的被申请人用人单位陈述的内容,可以证明原告在事发时正处实习期一个月,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实习期终止,存在误工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损失929365.90元;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损失234701.76元;三、原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损失17484元;四、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误工费是对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暂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确定误工费性质在于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损而导致其实际收入的损失,据此,误工费损失标准应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及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



主张误工费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受害人有劳动能力,这里的劳动能力不以年龄、身份、资格等作为判决标准,应以是否从事社会劳动的客观实际情况作为判断依据,如退休人员,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应结合其是否实际从事社会劳动的客观情况予以认定,从而判定是否支持其误工费主张,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已形成共识;二是受害人有基于自己劳动而获得收入的情况,收入不单指以工资形式发放,也可以是报酬性质,并不以受害人伤前必须具有工作和固定收入为前提。

故,如能证明存在实际误工损失情况,包括能提供收入减少误工证明,则以实际损失情况予以赔偿,如有工作证明所属行业,可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有劳动能力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据的,比照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中对于受害人是退休人员,根据其事发时实际从事劳动的情况予以判断,如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加劳动的,可以不予赔偿。

总之,实习期的在校大学生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参加劳动,且有一定收入的,应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1176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