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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是什么意思,哪些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

2023-08-11

基本案情



蔡某于2000年5月与王某之母胡某恋爱、同居并受雇为王某驾驶出租车。2002年10月30日,蔡某在胡某家中盗取车主王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当天,蔡某将出租车以16.75万元卖给张某某,张付给了蔡15.5万元人民币。蔡获款后,当即用3780元购买了摩托罗拉V70型手机一部,将大部分赃款存入银行,并携带部分赃款外出躲藏。

2003年1月13日,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存入银行的赃款124642元和摩托罗拉V70型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王某。审判时,蔡某尚有26578元无力退还。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自诉人王某经济损失26578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种案件: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侵占案。一般来说,应当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介入。但是为了保证被害人在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仍能保护其权益,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0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是自诉人即车主王某聘请的出租车驾驶员,蔡在驾车营运过程中,负有对该车代为保管的义务。蔡在驾驶该车营运中私自将王某的出租汽车销售给张某某的事实成立。蔡某侵占的数额为15.5万元,属数额巨大,蔡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蔡某尚能认罪,客观上已追回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