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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村民宅基地申请后不答复?法院:违法!

2023-08-16

01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26日,某镇相关部门将纪某居住近二十年,且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唯一住所拆除。导致纪某流离失所。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平谷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某镇相关部门没有证据、依据,鉴于建筑物已灭失,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某镇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为此纪某诉至法院。2020年5月30日,某镇相关部门收到纪某邮寄的《申请书》,但并未给予任何答复。诉讼期间,某镇相关部门已向纪某作出书面答复,所以纪某变更诉讼请求:确认某镇相关部门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某镇相关部门答辩称,就纪某的诉求,答辩人始终采取积极的态度帮其协调解决,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纪某未按照宅基地申请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是导致问题的根本原因,故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纪某的诉请。另外,答辩人已经对纪某作出书面的答复。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某镇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纪某提出的宅基地审批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某镇相关部门具有审批农村宅基地的法定职责,因此在收到纪某宅基地的申请后,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应予答复。某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5月30日收到纪某的宅基地申请后,至2020年9月4日纪某提起诉讼时对纪某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未作出答复,纪某的诉求应予支持。
鉴于某镇相关部门于诉讼期间对纪某的申请作出了答复,不需要再次判决履行,故确认违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机关审核批准,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宅基地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超期未作出的属违法行为。申请人遇到行政机关逾期未作答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