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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多次出轨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过错行为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23-08-16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霍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霍某身心疲惫,无奈之下向张某某提出离婚。张某某曾口头同意,但迟迟不配合霍某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2018年5月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此前,霍某曾于2019年3月11日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驳回了霍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在此后仍未有任何和好的迹象。现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霍某提起二次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3.由张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也同意依法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小轿车,但要求霍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霍某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张某为此提交了视频及照片予以证明。霍某对此并不认可。涉案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庭审中,双方对于涉案车辆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涉案车辆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折价款25000元。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霍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当事人诉请离婚的事由一般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1)感情不和型,如经常争吵、性格不合,或者婆媳矛盾、家庭矛盾无法平衡;(2)一方过错型,如出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一般来说,单纯的夫妻争吵,并不能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而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夫妻间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以出轨为例,司法实践中一般可通过出轨次数、出轨人数、维系时长、是否与他人生育子女、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等因素衡量该行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本案中,根据张某所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实霍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结合霍某的自述内容,足以证实霍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霍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而张某无过错。因此,对于张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