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3-08-17
01 案件回放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某区相关部门为强制拆除某种禽公司的责任主体。第三人某镇相关部门具体参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应视为受某区相关部门的委托。某区相关部门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03 京尹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