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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08-17

基本案情



谢某玲与谢某于2008年12月在晋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生育谢某锦、谢某鑫。谢某于2020年8月12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谢某于2021年4月再次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鑫、谢某锦由谢某玲抚养教育,谢某支付抚养费。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6月,申请人谢某玲、谢某锦、谢某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三人诉称,双方经诉讼调解离婚,但双方未就离婚后的住所达成一致意见,谢某玲与两位婚生子尚居住于被申请人谢某的家中。离婚后谢某通过微信威胁谢某玲及两位婚生子谢某锦、谢某鑫要搬离原住址,否则就要强行清除谢某玲及两位婚生子的物品。因此,特申请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限制谢某与谢某玲母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谢某玲母子的人身安全。

被申请人谢某辩称,双方已经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谢某锦、谢某鑫的抚养权归谢某玲,故谢某玲、谢某锦、谢某鑫应搬离其居住的房屋。双方已经调解离婚,其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谢某殴打、威胁申请人谢某玲、谢某锦、谢某鑫;二、禁止被申请人谢某骚扰、接触申请人谢某玲、谢某锦、谢某鑫。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仍可能继续对曾经共同生活的人施以暴力,加害人在找不到受害人住所时,往往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威胁、恐吓、骚扰受害人及其亲属等,一旦加害人发现受害人,将有可能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危害。所以不管是否居住在一起,前配偶及子女同样可能面临家暴的危险,因此广义地理解《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三十七条的“共同生活”既包括施暴时正共同生活,也包括施暴时未共同生活,认定曾共同生活过的人均符合申请主体资格,这样更符合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


本案中,谢某多次对谢某玲家暴的行为,以及离婚后继续存在要挟谢某玲母子搬离住处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谢某玲母子的正常生活以及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申请人谢某玲、谢某锦、谢某鑫确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来源:福建省(2021)闽0582民保令3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