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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减刑!

2023-08-17

基本案情



丁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31076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16日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8年4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8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7日届满。

刑罚执行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报请减刑时提出:丁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提请减去其有期徒刑九个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丁某系侵财类犯罪罪犯,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宜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不予减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对丁某不予减刑。




律师说法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系罪犯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考察罪犯在刑罚执行中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表现。本案中,丁某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表扬的事实属实,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系侵财类犯罪罪犯,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结合其服刑情况和历次减刑情况,不宜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内容来源:重庆市渝05刑更333号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