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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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2
01 案件回放
向女士认为,县机关不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与法相悖。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机关在未与向女士签订行政征收赔偿协议,也未下达行政征收赔偿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将向女士承包的土地强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庭审中,县机关辩称,向女士就此案再次提起诉讼已经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应当驳回。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县机关征收向女士承包的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03 京尹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