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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补偿就强行征收村民承包的核桃基地,合法吗?

2023-08-22

01  案件回放



向女士为响应国家号召,依据贵州省某县相关部门关于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于2011年9月在某村委员会及相关领导的支持下,与部分村民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依据该合同取得坐落于某村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投资700万余元种植核桃苗木,由于向女士精心培植、呵护管理,核桃苗茂密长势喜人,直至成树挂果。

县机关将向女士核桃基地土地全部征收,征收时,下属相关职能部门办事人员与向女士在现场核查核桃树具体数量,于8月20日,作出《核桃嫁接苗木测算统计表》,载明“2016年8月18日,由某村、某乡林业站、林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对向女士在某村所育核桃苗木进行样方调查,共抽查6个样方,每个样方面积4米×4米,样方总面积96平方米……三、……总株数为198998株;嫁接成活株数为131537株;嫁接未成活株数为67461株。”依照市机关相关文件规定,核桃苗木挂果期,即嫁接苗木131537棵×50元/棵=6576850元;实生苗木67461棵×1元/棵=67461元。向女士多次书面反映及多次口头催促镇机关依法支付此款无果。


向女士认为,县机关不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与法相悖。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机关在未与向女士签订行政征收赔偿协议,也未下达行政征收赔偿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将向女士承包的土地强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庭审中,县机关辩称,向女士就此案再次提起诉讼已经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应当驳回。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县机关征收向女士承包的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县机关在某公路改建工程中征收向女士租赁土地,向女士作为承包人,对其租赁土地上种植的核桃苗木具有所有权,在征收过程中有取得补偿的权利。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提交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向女士进行了补偿,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其行政行为违法。另,原因向女士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经查,因本案所涉的被征土地与另案涉及的被征土地不属于同一块土地,因此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关于向女士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经查,县机关认为向女士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



03  京尹律师提醒


   
国家征收村民承包地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未赋予相关部门或其他组织情况下,相关部门如果擅自强行征收承包地,该行为属违法,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均没有强制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