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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对方是在校学生后中止强奸行为的,如何量刑?

2023-08-28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5日,被告人钟某通过快手app认识被害人胡某(女),之后钟某驾车搭乘胡某来到湖南省湘阴县××镇××附近,在车内,钟某强行将胡某压倒在副驾驶上抚摸其胸部,并采取威胁、恐吓方式脱掉胡某的裤子,用阴茎摩擦胡某的阴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得知胡某系在校学生后,钟某自动停止了侵害行为。


2023年2月8日,被告人经他人劝说,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强奸罪,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钟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