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未过门的准儿媳,能参与遗产分配吗?

2023-08-29

基本案情



黄某的父亲身体不好,长期住院,期间他最担心的还是黄某的终身大事。为了尽快达成父亲的心愿,黄某和同单位的刘某,二人很快坠入爱河,相处一年多后决定结婚。不料,黄某和刘某举办完婚礼后,黄某的父亲就病重去世了,期间二人一直忙于照顾父亲。后在分配父亲的遗产时,黄某主张刘某应当分得一份,但是遭到了黄某姐姐的反对,她认为二人还没有领取结婚证,不算真正的夫妻,因此刘某无权分得父亲的遗产。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儿媳继承公婆的遗产时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即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指的儿媳是指与被继承人的儿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性,其取得继承权的基础一方面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未过门的准儿媳缺少缔结合法婚姻关系这一基础,自然就不能依据该条主张分得遗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过门的准儿媳就无法分得遗产,如果刘某确实对未来公婆照顾得较多,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分得遗产。该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刘某要想分得遗产,主张的依据应是在黄某父亲病重时悉心照料,并提供相应证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内容来源:《生活中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