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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雇凶杀人,却被杀手设局放走被害人的,如何定性?

2023-08-29

基本案情



梁某是广西某房地产公司股东。第二年,房地产公司与魏某发生经济纠纷,后者提起民事诉讼。梁某担心自己投资的公司输官司后自己利益受损,于是产生雇凶杀人的念头。他找到何某,出资200万元,并提供了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详细信息,何某满口承应。没想到何某自己也不想动手杀人,他拿出100万元将任务转包给周某,克扣了剩余的100万。后来的事情发展更加荒诞,周某又转包给刘某,刘又转包给杨某,杨某又转包给余某。等最后转包给余某时,只剩下区区10万余元佣金。

余某想得到这10万元,但又不想为这点钱去害条命。于是他直接找到魏某,说明有人要出钱杀他,要求魏某配合自己设局骗过委托人。在一个出租房,两人相互配合,余某拍摄了魏某“被绑架”的照片发给上家交差。魏某关掉手机后,到外地躲避多天,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唆他人犯罪,本案中除了余某之外,其他所有参与者都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其中梁某是始作俑者,在所有教唆犯中起作用最大,危害最为严重。余某虽然也接受了教唆,但是由于嫌钱少不值而放弃杀人,这是在其能够继续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动放弃,依法属于犯罪中止。至于其放弃犯罪的动机并非出于真诚悔罪,这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而且由于中止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余某自动放弃犯罪这一情节对于此前所有雇凶者来说,都是没有想到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由此而导致他们所要追求的杀人目的没有得逞,这属于教唆未遂。

根据《刑法》第29条,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以上各雇凶者都应以故意杀人罪(教唆未遂)定罪量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