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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店铺夜里遭相关部门偷拆?法院:违法,赔偿损失。

2023-08-30

01  案件回放

小华因位于岳阳楼区某某南湖某号店铺被征收导致与岳阳楼区相关部门产生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在该纠纷诉讼过程中,岳阳楼区相关部门在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6日晚上,违法对小华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严重损害了小华合法权益。为此,小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违法,责令岳阳楼区相关部门按照鉴定评估价格赔偿损失或原址换建。

庭审中,岳阳楼区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没有对涉案房屋实行拆除,不存在违法行为。其已向小华提供了产权调换方案,小华要求在原址还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岳阳楼区相关部门对小华的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岳阳楼区相关部门就被拆除房屋的赔偿问题进行处理(先协商,协商不成作出赔偿决定)。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小华对其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岳阳楼区相关部门对小华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既未催告,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因岳阳楼区相关部门未履行任何程序,故作出的拆除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岳阳楼区相关部门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小华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应参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小华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小华的行政补偿。评估案涉被拆除房屋的价值必须履行实地查勘的程序,但因涉案房屋现已经被拆除,评估鉴定的标的物已经灭失,客观上已不具备进行评估鉴定的条件,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后应由岳阳楼区相关部门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作出赔偿决定。

另,因小华的房屋已被违法强拆,岳阳楼区相关部门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实际意义,应与小华就其被拆除房屋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作出赔偿决定。



03   京尹律师提醒


  
当我们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失时,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