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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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千元,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 000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 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刘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某、王某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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