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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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01 案件回放
2000年9月,安某海、某村委会经协商签订了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安某海落户后,某村委会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划分住宅地0.7亩、划拨土地3亩,安某海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利义务等。安某海于2000年9月27日到某村落户,成为该村村民。某村委会为安某海划分责任田,安某海在该土地上经营种植至2012年。2012年3月5日,安某海与白某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12年该村土地被征收,按照该村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土地不论亩数多少,均按照一户3亩、每亩72000元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款。安某海未获得土地补偿款。安某海在原籍无责任田和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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