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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落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权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2023-08-31

01  案件回放



2000年9月,安某海、某村委会经协商签订了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安某海落户后,某村委会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划分住宅地0.7亩、划拨土地3亩,安某海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利义务等。安某海于2000年9月27日到某村落户,成为该村村民。某村委会为安某海划分责任田,安某海在该土地上经营种植至2012年。2012年3月5日,安某海与白某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12年该村土地被征收,按照该村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土地不论亩数多少,均按照一户3亩、每亩72000元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款。安某海未获得土地补偿款。安某海在原籍无责任田和承包地。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获得分配。

本案中,原告落户被告处后,双方约定原告承担建设投资款,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住宅地、责任田,原告享有与该村其他村民同等权利义务。原告已经取得被告集体的户口,满足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形式要件。原告种植该土地至征收前,可以认定该集体土地为其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满足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质要件。即使原告并未取得案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其仍然具备被告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双方因该土地被征收后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发生争议后,原告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03  京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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