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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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01 案件回放
袁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某村委会租赁涉案土地,某村委会向其开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载明土地面积为48米×28米,收款用途为租金,收款金额为60000元,未载明租赁期限。
2018年2月,袁某与陆某达成协议,袁某将涉案土地出售予陆某,陆某给付袁某地价246000元。后土地管理部门就袁某违法买卖土地一事约谈袁某,袁某与陆某协议解除了合同,袁某将246000元购地款退还陆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