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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原因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2023-09-01

基本案情



嵇某自2016年7月与某电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约定月工资25000元。2019年5月,电缆公司以工作需要为名,单方面将嵇某的劳动关系变更到电缆公司的子公司特种电线公司,双方并未就嵇某工龄是否连续计算进行约定。嵇某认为,特种电线公司系电缆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电缆公司单方面将嵇某的劳动关系变更到子公司,实际上变更了嵇某、电缆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嵇某诉至法院,要求电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4000元。

本案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审理,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嵇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嵇某非因本人原因从电缆公司处被安排至特种电线公司工作,其在电缆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特种电线公司的工作年限。嵇某与特种电线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若存在特种电线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嵇某在电缆公司处工作年限亦合并计算在特种电线公司的工作年限内,特种电线公司对此负有法定义务,并不存在可能导致嵇某经济补偿金受损或是由此损害嵇某合法权益的情形。然嵇某在与特种电线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时,协议书中并未载明特种电线公司支付包括嵇某在电缆公司处工作期间的补偿金,现嵇某以在特种电线公司未能获得在电缆公司处工作期间的补偿而要求电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是违背了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加重了原用人单位的负担,故嵇某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对此难以支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