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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冒用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后下落不明的,如何维权?

2023-09-04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李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称家住广西某村的黄某某。当日,黄某某答应与李某某返回其户籍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日,李某某、黄某某到广西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后双方共同生活了7天左右,黄某某声称要去广东打工,于2008年9月独自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之后,李某某多方找寻黄某某无果。为了解除与黄某某的夫妻关系,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离奇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某坚称自己自幼与同村的黄某相识,后结为夫妻,生育一子一女,并于1992年3月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自己并不认识李某某,也从未离开过广西田东县,不可能与李某某登记结婚。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23日到广西田东县公安局祥周镇派出所、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中平村了解黄某某所述情况是否全部属实。广西田东县公安局祥周镇派出所出具户籍登记证明,证实黄某某与黄某系夫妻,并生育一子一女。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中平村村民委出具证明,证实黄某某与黄某是合法夫妻,并且结婚至今从未外出离开过广西田东县。法院又通过全国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查询到黄某某2004年至2009年先后与丈夫黄某、李某某等十五个人办理过结婚登记,其身份信息可能被借用或冒用。2021年10月15日,在对李某某、黄某某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双方确认彼此并不认识,也未办理过结婚登记。

本案经法院审理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黄某某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中平村,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中平村村民委出具证明,证实黄某某与本村黄某于1989年结婚后,从未外出离开过广西田东县。经查,黄某某与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中平村村民黄某于199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在全国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显示以黄某某名义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有十几次之多,且均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过程中,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李某某、黄某某确认没有见过对方,也不认识对方,双方没有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故本案存在他人借用或冒用黄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与李某某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李某某、黄某某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销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很显然,民政部门在人证不符的情况下即办理结婚登记,不仅未尽到行政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而且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婚姻自由权,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法院可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同时责令民政部门采取撤销或者删除婚姻登记错误信息等补救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