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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国有企业亏损弥补个人损失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023-09-06


案例要旨

被告人身为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各自单位从事期货交易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将私人账户上的期货合约在价格下跌时转入国有企业账户,以国有企业亏损来弥补个人损失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窦某自1995年5月起,担任某集团华东公司期货部经理。被告人冼某自1995年4月至1996年6月间,任上海市某金属公司期货部报单员。二人因业务关系相识后,冼某提出,以其丈夫朱某的名义开设私人账户。窦某同意,在华东公司期货部为冼某设立了034私人账户。


1995年11月1日,被告人冼某电话委托被告人窦某,在账户上买入交割期为1995年11月、代号为9511的胶合板300手(每手200张,买入价为每张43.7元)。成交后,胶合板行情下跌,冼某为避免个人损失,利用其报单员的职务便利,通知窦某将这300手合约转入金属公司开设的001期货自营账户上。窦某同意,但提出冼某必须向该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报告。当日交易所收盘后,窦某通知华东公司的结算人员,将原本应入034私人账户上的300手胶合板合约,转入金属公司的001自营账户。冼某则对何某谎称,该300手合约是其听错指令购入的,因此得到金属公司认可,记入该公司持仓情况汇总表。11月1日胶合板的收盘价为每张43.06元。因冼某的转嫁行为,300手胶合板合约使得金属公司当天持仓亏损3.84万元。之后,冼某按何某的指令,将这300手合约平仓卖出,共亏损26.9万元。

1995年11月17日,被告人冼某电话通知被告人窦某,要求在034账户上买入交割期为1995年12月、代号为9512的红小豆400手(每手2吨,每吨买入价为2380元)。成交后,红小豆价格上涨,冼某电话通知窦某平仓。而窦某认为红小豆的行情还会继续上涨,劝冼某再看一看,冼某同意。但在当日临收盘前,红小豆价格下跌。交易所收盘后,冼某给窦某打电话,责怪其没有及时平仓。窦某坚称此行情还会看好,并表示如果冼某后悔,这400手可算在他们公司的自营账户上,冼某听后默认。窦某随后电话通知华东公司结算人员,将原本应入冼某私人账户上的合约,转入华东公司编号为018的自营账户上。当日红小豆的收盘价为每吨2345元,400手红小豆合约使华东公司当天持仓亏损2.8万元。同年11月22日,窦某因担心红小豆行情继续下跌会影响当年利润指标的完成,遂决定将400手红小豆平仓,此举使华东公司亏损24.4万元。平仓后,红小豆行情反弹,窦某又大量买入后不久即平仓,又使华东公司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窦某退缴44万元,被告人冼某退缴9万元。


本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一、被告人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冼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窦某、冼某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窦某、冼某身为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在为各自单位从事期货交易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法,将私人账户上的期货合约在价格下跌时分别转入国有企业的账户,造成国有企业在转入当天的持仓亏损分别为3.84万元、2.8万元。这种向国有企业转嫁个人损失的做法,虽然没有表现为直接地占有国有财物,但实质是以用国有企业亏损来弥补个人损失的手段占有国有财物,是非法占有的一种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窦某、冼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的贪污数额,应按窦某、冼某移仓当日的结算价计算。


被告人窦某、冼某身为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把价格下跌的私人账户期货合约转入国有企业账户的行为,移仓当日给国有企业造成共计6.64万元的当天持仓亏损,这是认定二人行为构成贪污罪的事实基础。二人转入的期货合约在国有企业持仓期间发生的盈亏,虽与二人的转入行为有一定联系,但不由二人的转入行为决定,而是由期货行情决定。因此这时发生的盈亏,不是认定二人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情节,只是对二人量刑时可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