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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筹款平台捐赠款项不属于商业保险免责范围

2023-09-08

案例要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相对方或其家属以社交筹款平台筹得资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财产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扣除该部分赔偿款项,这既是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更是提倡互助友爱风尚的必然需要。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日11点32分许,邱某驾驶轿车将傅某撞倒并压伤,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出警调查后,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傅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多次进行门诊检查,共产生相关医疗费19万余元,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垫付12万元,邱某垫付2万余元。治疗期间,傅某父母通过某筹款平台募集捐款,并以此支付5.7万余元。后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47万余元。庭审中,财产保险公司提出通过某筹款平台支付的款项不应计入保险赔付范围的答辩意见。

本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傅某404762.16元;二、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傅某24082.62元;三、驳回原告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财产保险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侵权法律关系的核心价值是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基于交通事故赔偿的需求,财产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三者险服务,其目的也是通过提高行为人偿还能力,确保因侵权行为引发的权利受损状态能够及时修复,即在签订合同时已将后续可能存在的第三方纳入考量范围,且相关赔付条款的触发与履行必然与第三方相关。

而社会公众通过筹款平台向特定申请人的捐助是对款项用途加以明确限定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该款项用途的确定性与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具有直接相关性。赠与款项被用于支付医疗费用,虽然客观上产生了受害方实际支出数额的减少,但促使赠与合同产生的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人并未被纳入赠与合同双方的考虑范围。同时,由于赠与人大多是与受赠人相熟的亲友或其亲友周边人士,更应认定该赠与的目的是帮助受赠与人尽早治疗、缓解窘困,而非帮助侵权行为人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通过某筹款平台向原告家庭进行捐助用于救治原告伤势,体现了互助、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某筹款平台筹款捐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可视为捐助人对原告的附条件赠与,虽然相关款项直接汇入医院账户,但不能以此减轻被告基于侵权行为和保险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不应扣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