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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后,街道办未按补偿协议进行安置,怎么办?

2023-09-08

01 案件回放


2010年6月5日,因云南昆明市某县城市规划需建设博览园,小云与当地镇机关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按“拆一还一”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由小云自愿选择房屋。协议签订后,小云腾空搬离了拆迁房屋并交付给街道办。街道办在2010年中旬便已完成了拆迁工作,之后建设了园博园。


2016年9月12日,街道办组织被拆迁村民选择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小云选择了某家园的5栋303室、603室、1403室房屋作为安置房。此后,街道办就未继续履行补偿协议,未向小云支付2016年7月1日起的过渡安置费,亦未向小云交付已选安置房屋。鉴于此,小云诉至法院,要求街道办继续履行补偿协议。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街道办继续履行协议,配合小云与某房地产签订某家园5栋303室、603室、1403室安置房的购房合同,完善相关手续。街道办确定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并按该标准向小云作出补偿决定的补救措施。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本案街道办与小云先后签订的补偿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应受到上述协议的约束。因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点某小区没有建盖起来,后双方又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将安置点变更为某家园,并进一步明确了安置的具体内容,对小云选定的房源、超出安置面积小云应付房款的单价等进行了约定,这是一个延续的过程。


街道办作为征迁执行机关,应按照其与小云签订的协议履行安置义务,保障被征迁户的居住条件,其自2010年征迁后并未对小云进行安置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街道办应按约继续履行协议。


另外,双方在协议中对过渡安置费的约定,街道办作为征迁执行机关有向小云发放过渡安置费的安置补偿义务。关于过渡安置费的标准如何确定,依据后来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不存在,在进行征迁补偿工作的过程中,确定过渡安置费的发放标准属于作为征迁方的街道办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街道办应确定过渡安置费的发放标准。街道办应对过渡安置费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的补救措施。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相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