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房屋、土地没报批,签订的安置协议书有效吗?

2023-09-12

01  案件回放



胡某系原都江堰市某镇某村村民。2018年都江堰市相关部门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376.48亩作为储备建设用地,原某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胡某使用的土地没有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同年5月16日,原某镇相关部门与胡某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胡某住宅及其他附属物按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补偿金额436684元,签订协议后已支付218342元,现胡某房屋尚未拆除。

胡某对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同意,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判决,确认某镇相关部门与胡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胡某应返还某镇相关部门218342元。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本案系乡镇相关部门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胡某与某镇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时,胡某的房屋、土地没有依法报批征收,故某镇相关部门签订涉案协议显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对胡某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主张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胡某应返还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取得的补偿款218342元。





03  京尹律师提醒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相关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范性文件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公告中规定,由乡镇相关部门等主体实际从事部分具体征收补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