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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法院这样判!

2023-09-13

01  案件回放



徐先生于2020年9月15日向河南荥阳市某镇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四份,镇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对徐先生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称徐先生所申请事项涉及个人隐私及要求徐先生到所属村民委员会查看。徐先生认为,镇机关没有对其申请请求进行答复,并且适用法规条款错误,侵犯了其合法知情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机关的答复违法;责令重新进行书面答复。

庭审中,镇机关答辩称,2020年9月17日收到徐先生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10月10日向徐先生作出了回复。对于徐先生信息公开的申请,答辩人已在法定期间内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回复,请求予以驳回徐先生的诉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镇机关对徐先生申请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予以答复。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徐先生向镇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的信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镇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的答复属理解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纠正。徐先生所申请信息尚需镇机关调查、裁量,故对徐先生申请内容,镇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若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果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