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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教师虐童行为如何适用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2023-09-13

案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日,马某霞通过应聘到宝丰县欣欣幼儿园任小班教师。2017年4月18日下午上课期间,马某霞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学生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缝衣针分别扎本班幼儿袁某甲等14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甲等14名幼儿的损伤程度虽均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皮肤损伤存在,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物体扎刺所致。2017年4月18日20时44分,被害幼儿家长报警,当晚马某霞被宝丰县公安人员带走,次日被刑事拘留。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霞及其亲属与14名被害幼儿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谅解。

本案经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人马某霞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禁止被告人马某霞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禁止从业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根据该条款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要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即行为人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第二,行为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了犯罪,或者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第三,行为人因实施该犯罪而被判处了刑罚;第四,人民法院根据该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认为有必要宣告“从业禁止”。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霞身为幼儿教师,对待年仅三四岁的幼儿本应细心呵护,爱心、良心、责任心也是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但马某霞没有职业操守,缺乏爱心和师德,对待涉案14名年幼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不但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反而用残忍的手段伤害这些孩子,行为虽然没有致被害人达到轻微伤以上的后果,但其对幼儿心理造成了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故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马某霞利用其职业便利、违背职业道德要求而实施的犯罪情况,法院认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后其仍有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宣告禁止被告人马某霞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