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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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案例要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刘某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当时的长乐市人民政府、长乐市委、湖南镇下发的《湖南镇关于成立(调整、充实)“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建立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湖南镇打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湖南镇关于加强两违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湖南镇2016年两违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长乐市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长乐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乐市关于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通知及各村与镇签订的责任状,其中明确了刘某作为村主任、书记对辖区内“两违”行为负有管理和查处职责,系防止和制止“两违”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可以认定刘某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且刘某也实际上履行着查处辖区内违章建筑的职责,故刘某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因刘某的滥用职权和失职行为,放松对村民违法建房的监管,致使其辖区内的违建现象严重,政府执法公信力受到群众严重质疑,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