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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为求便利在高速上行走发生事故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2023-09-18

案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属于专供汽车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明确规定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为求便利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不属于“合理路线”,发生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周某为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工,下午下班后,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并在应急车道上行走。随后,左某驾驶小型汽车与位于应急车道内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随后,周某向江津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江津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周某的受伤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据此,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周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本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下班行走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回家的路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路线”,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故判决驳回周某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时间上必须是上下班途中;空间上必须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事件上应当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涉及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之规定,高速公路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运营安全以及行人的人身安全和车辆的行驶安全,因此,从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其不能作为行人行走的道路。

故周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行走,其行走的“路”不具有合理性,其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内容来源:(2019)渝05行终6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