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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机关违法拆除村民房屋,侵占耕地,如何处理?

2023-09-19


01  案件回放



小光是甘肃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房屋旁生长千年古槐。当地镇机关因实施”华夏古槐王景区保护性建设项目“工程,未经征收、安置补偿等法律程序,强制拆除小光宅基地上房屋。小光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机关强制拆除小光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庭审中,镇机关答辩称,涉案建设项目由村委会为业主单位和建设主体,镇机关协助前期工作,委托县林业局实施建设工程,建成后交村委会管理经营。村委会征求并取得大部分村民同意,补偿标准经村委会、镇党委机关研究通过并公开。镇机关协助村委会实施项目,无行政违法问题,应追加村委会为第三人参诉。项目不改变承包地、宅基地性质,涉案土地并未征收征用,仍属某村集体。村上赔偿地上附着物、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统一建设后,将另行安排用途。项目共拆迁15户,13户已领取补偿款。小光另购院落居住,涉案院落多年废弃,土木结构房屋已属危房。小光房屋102.6平方米,各类树木54棵,补偿款共计122867元,已领取107358.8元。小光领款表明双方已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应驳回其诉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镇机关强制拆除小光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对小光前述核定受损项目予以赔偿、补偿。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本案关于镇机关是不是强拆小光房屋行为的实施主体。针对镇机关的答辩意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镇机关对涉案项目具有更为便利、有效的行政管理权力。在镇机关没有村委会独立完成或其他组织负责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镇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小光房屋的行为。故镇机关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

镇机关在未取得有关机关授权,未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涉案项目批准后予以公告并与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小光合法建造的房屋。故镇机关即没有强制拆除小光房屋的合法依据,也没有依照行政强制法履行决定、催告、申请执行等法定程序,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显属违法。因违法拆除小光房屋、侵占耕地,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主体,镇机关应对小光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小光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小光受损项目核定为,土木结构房屋面积119.61平方米,院墙33.5米,土炕3个、锅头1台,家具农具若干;占用耕地4亩。被毁树木及所占4亩耕地上的树木共34棵。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构成违法,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的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