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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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01 案件回放
庭审中,镇机关答辩称,涉案建设项目由村委会为业主单位和建设主体,镇机关协助前期工作,委托县林业局实施建设工程,建成后交村委会管理经营。村委会征求并取得大部分村民同意,补偿标准经村委会、镇党委机关研究通过并公开。镇机关协助村委会实施项目,无行政违法问题,应追加村委会为第三人参诉。项目不改变承包地、宅基地性质,涉案土地并未征收征用,仍属某村集体。村上赔偿地上附着物、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统一建设后,将另行安排用途。项目共拆迁15户,13户已领取补偿款。小光另购院落居住,涉案院落多年废弃,土木结构房屋已属危房。小光房屋102.6平方米,各类树木54棵,补偿款共计122867元,已领取107358.8元。小光领款表明双方已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应驳回其诉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镇机关强制拆除小光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对小光前述核定受损项目予以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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