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村支书6万元收入不入账,涉嫌职务侵占罪!

2023-09-19

案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3万元,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构成“数额较大”。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雷某利用担任某村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伙同村会计庾某2、妇女专干黄某1采取收入不入账和增加支出的方法,两次侵吞集体财产6万元,各分得赃款二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9月6日,某村村委与曾某、庾某1、易某1签订村一事一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老街组道扶坡、路面硬化及排水沟建设),当日,由村会计庾某2收取承包方曾某3万元押金,村里没有入账。工程完工后,2011年10月18日、12月17日该3万元押金由承包方以工程款方式取出,村村委做了项目支出记账,事后,被告人雷某与村会计庾某2(另案处理)、妇女专干黄某1(另案处理)二人商议将该3万元押金均分,每人各分得1万元。

2、2012年3月20日,某村村委与蒋某、庾某1、易某1签订道扶坡及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由村会计庾某2收取承包方蒋某3万元押金,村里没有入账。工程完工后,2013年2月5日由蒋某以领取工程款的名义将押金3万元取出,村村委做了项目支出记账,事后,被告人雷某、庾某2和黄某1三人将该3万元押金均分,每人各分得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已退出赃款2万元。

2017年8月10日,雷某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本案经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雷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2022年4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

本案中,被告人雷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伙同他人共同侵吞集体财产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雷某有悔罪表现,并已退赔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内容来源:(2018)湘1122刑初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