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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着棺材、捧着遗像到政府机关“闹事”,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23-09-19

案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2日15时许,张某顺的侄子张某2在为非法采矿的王某东处修理挖掘机时受伤后死亡,由于赔偿事宜没谈好,其和张某经、黄某、张某等人商议后认为王某东是非法采矿,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监管责任,所以就开始去找政府。张某顺以政府监管不力为由,鼓动二三十人涌入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其中六七个人在县委、县政府大楼门口拉扯了3条白色横幅,其余二十余人全部涌进县委、县政府大楼9楼县委常委会议室叫嚷,并与前来劝解、制止的民警、南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大声争吵,严重扰乱了县委、县政府等机关的工作秩序。通过劝解,张某2的亲属于当天16时许收起了白色条幅,19时许陆续离开了县委、县政府大楼。

2012年12月14日15时许,张某2的三十余名亲属在张某顺鼓动下,张某国捧着张某2的遗像、黄某等人举着花圈、张某1拉着棺材,众人从殡仪馆准备前往县委、县政府上访,在被金寨县公安局民警阻止后,丢弃花圈、乘车前往,在江店新城区重新购买了花圈。17时左右涌进了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强占办公地点,当夜数十人在保安值班室静坐。从14日下午至15日上午,经多方工作,张某2的亲属始终未离开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1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张某2的亲属摆放遗像于县委、县政府一楼大厅中央,在遗像两边各摆放2个花圈,设置灵堂,进行祭奠。接到报警后,金寨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处置,通过劝解,15日上午11时10分,张某2的亲属撤掉张某2的遗像和花圈,陆续离开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指控被告人张某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向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



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也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影响。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认定这种犯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使用合法手段,如通过申请、请求等方式要求解决某种问题或者表达某种诉求,则不构成此罪。

2. 国家机关的范围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3.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可以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顺鼓动死者张某2的亲属到金寨县政府聚集、闹事,在政府大楼门口拉横幅、在大厅放遗像、摆花圈,致使现场秩序混乱,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国家机关的尊严受到损害、威信降低,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内容来源:(2020)皖1524刑初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