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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参考案例: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023-09-21

案例要旨



由于子女和父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父母的房间是否得到父母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故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明某因好吃懒做、乱花钱而与其继父李某关系不睦。1999年5月4日,明某欲去河北打工向李某要钱,李未给,明某十分恼怒。次日凌晨1时许,明某手持铁棍,翻窗进入李某经营的粮油门市部二楼李的卧室,再次向李要钱,遭到李拒绝,即用铁棍向李某头部猛击三下。因李欲呼喊,明又用手掐李的颈部,致李昏迷。明某找到室内李某的保险柜钥匙,将保险柜内的6.3万元现金拿走后逃至湖北省竹溪县。李某伤后经抢救脱险。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明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明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明某不服,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1月6日,法发〔2016〕2号):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成年子女进入父母的房间进行抢劫,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由于子女和父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父母的房间是否得到父母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对于子女进入父母房间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内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