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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未送达,补偿决定书有效吗?

2023-09-22

01  案件回放



2012年3月2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某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某、沙某名下的某区某街2X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2年12月,某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某区某街2X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某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某、沙某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

2013年1月16日,某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某、沙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某、沙某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某街2X号作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被征收人并公告,致使被征收人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首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其次根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案中,某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某街2X号作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及时送达被征收人并公告,致使被征收人丧失了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对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03  京尹律师提醒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评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