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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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案例要旨
互殴中的反击行为是基于事先产生的斗殴意图所实施的反击行为,双方主观上都有加害对方的故意,都是不法侵害,所以不存在侵害者与防卫者之分,因此基于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
本案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周某未上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沃某先拿棒球棍上前殴打王某,邓某见状上前帮忙,被告人周某见王某被打也上前与沃某、邓某厮打在一起,可见斗殴的双方都具有殴打、伤害对方的故意,在此意图支配下都在积极的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应认定此时双方是互殴行为。在厮打过程中,沃某、邓某用棒球棍殴打周某,周某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将二人扎伤,周某是在互殴的情形下将沃某、邓某扎伤的,是基于事先产生与沃某、邓某斗殴意图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此时周某在主观上有加害对方的故意,是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性和不法侵害性,因此被告人周某将沃某、邓某扎伤的行为不能认定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互殴中的反击行为,这种在互殴中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法律法规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