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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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案例要旨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配套费构成违约,双方在付款协议上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以150万元为基数,日千分之三为标准,若按此标准计算,年利率是108%,即便是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但是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也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所以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乙公司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为标准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无疑是合理适当的。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