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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商品标错价未发货,商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2023-10-07

案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唐某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某百货商行所标价格为70元的变形金刚玩具一个。唐某支付70元货款,付款后该笔交易生成编号为2**0637的订单。后该百货商行告知唐某该玩具是失误上架,实际价格为700多元,70元不是全款,主张退款。

2022年6月21日,拼多多平台以百货商行缺货为由就该笔交易作出退货处理,将货款70元退还唐某,并补偿唐某5元优惠券。2022年7月3日,唐某告知百货商行解除合同,百货商行已读该信息。另查明,2022年4月22日,唐某向拼多多平台上其他商家购买同款商品,价格为773元。

之后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百货商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70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百货商行承担,包括不限于用于本案的律师费、路费、住宿费、打印费、制作光盘费用等。

百货商行辩称,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百货商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某210.9元;

二、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拼多多电子商务内经营者百货商行上架的本案玩具相关信息属要约,唐某选择本案玩具并支付货款成功提交订单为承诺。本案双方之间买卖合同自唐某成功提交订单时成立。

合同相对人对行为性质、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功能等方面的错误认识,认定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获利益极端不对等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利益损失,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百货商行将700多元商品错误标价为70元,足以认定本案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极端不对等,合同订立显失公平。

唐某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下单购买商品不存在有任何过错,电子商务内经营者百货商行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标错商品价格,足以认定具有过错。唐某在百货商行拒不履行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并告知了对方。对方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本案合同依法已解除。

本案中,合同解除过错在于百货商行,应依法在返还唐某支付货款70元后,仍应赔偿唐某的损失。损失可按703元的30%赔偿,即赔偿210.9元。因唐某未能提供其他损失的具体数额依据,对于唐某主张包括不限于用于本案的律师费、路费、住宿费、打印费、制作光盘费用由百货商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