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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冒充在职员工诈骗旅行团费用,男子获刑三年!

2023-10-08

案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入职北京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负责销售公司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线路产品。后被告人杨某违反公司规定,利用其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对客户谎称丁某系公司财务人员,先后使用其本人微信账户、丁某微信及银行账户等私自收取客户旅行团费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未上交公司,用于自身还债、赌博及消费后逃匿。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被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除。

2019年9月6日至同年11月3日,被告人杨某隐瞒其已被公司开除的事实,仍冒充公司员工对外销售上述线路旅游产品,骗取被害人刘某、范某以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旅行团费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均用于自身还债、消费。

本案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和各被害人。





律师说法



离职员工冒充在职员工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在职员工冒充公司财务人员侵吞公司财产的定性取决于具体情况。

如果该员工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该行为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罪名:

1.职务侵占罪:如果该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如果该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且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3.盗窃罪:如果该员工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的财物拿走或者盗窃,且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涉嫌盗窃罪。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