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被告人违法所得应该首先责令退赔给受害人!

2023-10-11

案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基本案情



20世纪90年代初到2018年,被告人向某权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长年欺骗残障智障人员刘某勇等十多人到自己家里无偿劳动,打长工。被告人阳某英(向某权之妻)、吴某菊负责监工。这些被害人主要做栽烟、种菜等农活,如没有按照要求劳动,就会遭到被告人打骂。

在2017年和2018年10月、11月,被告人还带这些残障人在重庆市秀山县某矿区为矿老板捶矿,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工资报酬。为防止被害人逃跑,被告人平常将被害人全部挤在向某权家烤房里睡觉,面积不足7平方米,室内空气污浊,气味刺鼻。被害人垫的、盖的就是几床烂棉絮。在烤房门外还用一根木根从外顶着,有时还派人在外守着门。向某权强迫被害人劳动非法所得达59万多元。

向某权为了掩盖其强迫他人劳动的犯罪事实,在村里及对上级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均宣称自己是在做慈善事业,收留流浪的残疾人,还以此为理由向乡镇政府及民政部门申请困难救助,得到了棉被、衣服、大米等物质。在与村民发生纠纷时,向某权经常以自己大儿子在“混”社会或以叫“长年”(本案被害人)打人不犯法相威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暴力、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以家庭为单位在保靖县清水坪镇某村长时间、多次强迫多名残疾人为其劳动,以获取非法利益。该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勇诉请判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劳动报酬43.2万元(以200/天为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本案经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向某权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阳某英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吴某菊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向某权、阳某英非法所得五十九万六千六百八十八元六角七分(含保靖县公安机关扣押向某权二十二万二千七百七十三元一角二分)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刘某勇上诉称: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将向某权、阳某英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但上缴国库不当。应当将追缴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故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2019)湘3125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维持(2019)湘312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三、撤销(2019)湘312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四、被告人向某权、阳某英非法所得596688.67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律师说法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系掠取于被害人,应该首先尽可能退赔给被害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一般来说都是合法的。但是,本案被告人向某权、阳某英的违法所得,系被害人被欺骗、引诱到其家中,并遭非法拘禁、辱骂、殴打、虐待等手段被强迫劳动,是被害人的血汗钱。在这里,被害人损失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之间呈现出直接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道:“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据此,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应该等量齐观。“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保护人民”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从这一理念出发,应当坚持:对追缴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首先尽可能退赔给被害人;只有在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或者违法所得超过被害人损失的,才能将违法所得的全部或者差额部分上缴国库。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