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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擅自拆除村民宅基地?法院:没有强制执行权,违法!

2023-10-12

01  案件回放



赵某系山东菏泽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其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7月20日,当地区机关发布《某区2017-15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及《某区2017-15号地块房屋征收通告》,将赵某的宅基地及房屋列入征收范围。2019年8月20日,区机关在没有与赵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赵某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径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赵某的案涉房屋。

赵某认为,区机关擅自拆除其房屋,不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以及依法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机关拆除赵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区机关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本案中,区机关对征收补偿决定没有法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其也没有提交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得到法院授权等方面的证据,而是直接实施拆除赵某房屋行为缺乏相应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3  京尹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依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