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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信息要挟、恐吓他人,如何定性?

2023-10-16

案例要旨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被告人袁某厚注册成立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袁某厚从汪某处接手经营“某论坛”自媒体网站平台,该平台未取得新闻服务许可,不具备新闻采编、发布资质。

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厚为谋取不法利益,陆续招募被告人李某、何某乙等人进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并将人员分配至编辑部、综合部、办公室等部门,明确各自分工,配发“某论坛”工作证,购置设备。其间,袁某厚利用其某市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等兼职身份,指使安排李某、何某乙等人搜集某市境内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负面信息,利用“某论坛”网站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曝光负面信息或者不撤回、删除负面信息相威胁,有组织地利用网络信息要挟、恐吓他人,长期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袁某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何某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程某等5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甲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先后实施91起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共计279万余元。

本案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甲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何某乙等3人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至5年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其他5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1年6月24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发布了负面信息,导致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在该心理下被迫交付财物,就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买卖商品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是指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且每次均未经行政和刑事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