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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确权在别人名下,能否请求撤销?

2023-10-20

01  案件回放



肖某与丈夫谢某(已去世)承包了位于重庆某村4组小地名”屋旁(东西)“、”院子地“、”秦家屋前“三块集体土地计1.28亩,但该三块土地却被某区相关部门登记确认在邓某(已去世)、朱某夫妇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该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肖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区相关部门颁发给朱某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责令该府就其承包土地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庭审中,某区相关部门答辩称,肖某未如实陈述事实,其案涉争议土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后,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上报本府确认颁证。本府向邓某户颁发经营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肖某的诉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某区相关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某区相关部门具有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肖某认为某区相关部门为邓某户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某区相关部门作为颁证机关,为本案适格被告。朱某等人应为本案第三人。

依据查明事实得知,肖某前述所称实际是因与朱某户之间”卖屋搭田“所致,由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某区相关部门向朱某户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的行为,某区相关部门应当举示证明案涉争议土地已经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朱某户,以及其颁证程序符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程序规定的证据,而某区相关部门举示的证据未能证明。故视为某区相关部门颁发经营权证缺乏事实依据,颁证程序亦不符合规定。


03  京尹律师提醒


如果发现自己的承包土地被行政机关确权在别人名下,我们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撤销对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返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