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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又将户籍迁回的,能否当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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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雷某刚的父母是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雷某刚于1971年2月出生后户籍亦登记在某村民小组,后因跟随祖父母去青海省上学,将户口迁出。1994年8月3日,雷某刚与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杨某登记结婚,此后一直在某村民小组居住生活,雷某刚作为临时人员在某村卫生室上班。雷某刚自青海省回来后,户口登记在合阳县城关镇某社区,但未取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2015年3月20日,某村委会召开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会议同意雷某刚户口迁入某村民小组,4月20日,雷某刚将户口从城关镇某社区迁入某村民小组。从2016年至今雷某刚一直在某社区村、组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享受村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并参与村里选举等事项。


2020年9月,合阳县人民政府将征用某村民小组20.17亩土地的补偿款下拨,某村民小组制定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予以公布,按照分配方案,某村民小组有资格的成员每人可分得土地补偿款2000元。按照某村民小组本次土地款分配参与人口截至2020年9月13日的规定,雷某刚发现自己不能参与分配,于是就找组长雷某献更正,雷某献得知雷某刚户口在2015年4月已迁入,答复雷某刚可以参与分配。但下发分配款时,无雷某刚的份额,雷某刚经与雷某献沟通未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村民小组依法分配其征地补偿款2000元。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刚出生时其父母是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雷某刚出生后户口登记在某村民小组。雷某刚因上学迁出户口,但结婚后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其家庭成员均是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5年4月,雷某刚是经村、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将户籍迁入某村民小组。户籍迁入之前雷某刚户籍登记在合阳县城关镇某社区,但其并未取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综上,雷某刚在将户籍迁入某村民小组后就取得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某村民小组本次土地款分配参与人口截至2020年9月13日的规定,雷某刚有权参与分配,并应分得土地补偿款2000元。故对雷某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如下:某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雷某刚征地补偿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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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论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涉及成员资格的原始取得、保留和丧失。户籍迁出后又迁回的迁籍人,都是已经取得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种种原因迁出户籍后丧失了该资格,现虽然将户籍迁回集体经济组织,但并不必然重新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军人、学生、回乡退养人员,“农转非”,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人员,外出经商、务工人员,服刑人员,企业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等。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人员迁回户籍后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主要审查其身份情况和是否享受财政保障供养两个方面。如迁籍人迁回户籍时,其身份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职工(包括退休、离休),并依法享受在职的财政保障供养、退(离)休或终身供养待遇的,则不能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否则,可以认定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原告出生时其父母是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出生后即原始取得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因上学迁出户口,但在结婚后一直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其家庭成员均是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原告是经村、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将户籍迁入村民小组的,之前其并未取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农村土地对原告的基本生活具有保障功能。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在将户籍迁入村民小组后就取得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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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提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