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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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基本案情
美女谢某的摄影爱好者朋友为了写数码相机的评测报告,而以谢某为模特拍摄了一组照片。但是这个报告却被WY网站“N来Z义”,挂在自己网站的网页上。因此,谢某以WY网站侵犯自己的肖像权为由将WY网站公司告上法庭,南京法院一审判决WY网站败诉。
2011年12月底,一个摄影师朋友拿着一款新相机找到谢某,想以她为模特拍组照片,完成这款相机的评测报告。以汉中门广场的城墙为背景,谢某爽快地帮朋友完成了作品。双方约定,这些照片的著作权归摄影师朋友,肖像权归谢某。之后,谢某顺手将评测文章转载到自己的个人网页上去。可没过多久,她就发现朋友的评测报告被WY网站全文使用,以自己为模特拍摄的40张照片也被放在了网页上。此后她多次与WY网站交涉,但是都没有结果,于是2012年她将WY网站告上了法院。
QX法院某某法庭在审理后认为,WY网站公司作为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网站内容有编辑、审查等义务,WY网站公司在其赢利性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引来了网友的评论,客观上已经增加了网站的点击率,能够为网站获得利益,并且使用原告的照片也没有得到准许,WY网站公司已经侵犯了谢某的肖像权。法院判决如下:WY网站公司赔偿谢某9000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WY网站网站新闻频道上,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且内容必须得到法院的审核。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在本案例中,对于谢某的摄影朋友以她为模特拍摄的照片,属于谢某的肖像,谢某对其享有肖像权,而拍摄照片的摄影朋友依法对这些照片享有著作权。WY网站公司作为第三方使用这些照片时,应同时取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WY网站公司在未经谢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赢利性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引来了网友的评论,客观上已经增加了网站的点击率,能够为网站获得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WY网站公司侵犯了谢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面对网络上侵犯公民肖像权案例频繁发生的情况,我国在加强关于肖像权的网络保护法律建设的同时,网络媒体也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完善肖像保护的伦理道德标准,通过签订肖像使用合同等合法正当的方式来使用公民的肖像,达到既不影响公民肖像权,又能使自身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目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