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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没碰撞不等于无责任!

2023-10-25



01

案例要旨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没有发生物理碰撞,是交通事故的一种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基本案情

202072417时许,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车庄村路段停车在245省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245省道由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倒地,焦某受伤。

现场位于245省道车庄村路段,245省道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半幅路面路宽11.5米,半幅路面有两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以白实线相隔,路面完好干燥,道路中间以护栏隔离,视线良好。

故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显示,两车无接触痕迹。

事故发生后,原告焦某至县医院治疗,住院17日,共支付医疗费10204.12元。

202139日,经司法鉴定所对焦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

1.被鉴定人焦某2020724日交通事故致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以上,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残疾。2.被鉴定人焦某其误工期限为伤后15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伤后60日。

原告焦某支付鉴定费2100元。

还查明,原告焦某为农村户口。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焦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8094.01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事故证明明确记载,事故发生时车辆停放在路边,焦某行驶至该车右侧倒地受伤,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两车无接触痕迹。事故发生时路面完好,视线良好,事故证明虽然确认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决,结合事故发生的事实,其表明的应是焦某在路面完好,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在经过车辆右侧时突然倒地的原因无法查清,此次事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无法确定,我方认为在车辆已经停止的状态下,焦某行驶至该车右侧倒地受伤,机动车是无责的,即使有责任也不超过次要责任,我司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案交警案卷材料依据案件事实划分赔偿责任比例。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焦某损失共计147854.01元。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50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商业险承担。



03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没碰撞不等于无责任,“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属于保险理赔范畴。

本案中,关于事故责任,根据公安局交警队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及现场照片可知,被告李某将车辆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其车内家属下车时一只脚着地,原告焦某即倒地摔倒。虽然双方车辆并未发生接触,但李某在道路足够开阔,且有停车位置的情况下,将车辆临时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对原告焦某的行驶造成了影响。且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原告焦某存在过错,故由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自觉遵守车辆通行规定,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