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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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01
案件回放
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戊(以下统称张甲等)因清理鱼塘圩梗需要挖土,王某为取土卖钱,2021年11月22日,张甲等(甲方)与原告王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乙方无偿为甲方把某鱼塘圩梗土方运走。二、乙方在运土时出现任何纠纷及法律责任事宜,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三、由于无法取土时所产生的所有误工费由甲方承担。附:清淤每户另加4500元。后王某在取土过程中,因被人投诉而停工。王某认为其为挖土支付各项费用,包括租赁钢板铺路、雇用挖机等,因未能继续取土产生损失,故要求张甲等承担该部分损失计53675元。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保护耕地,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最终酌情确定五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1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02
京尹律师论法
本案是一起保护耕地的典型案例。国家保护耕地,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擅自取土的行为,会严重破坏耕地资源,影响生态环境,侵害集体利益,因此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均明知耕地上的土壤不可挖走售卖,应就地填埋,但为了各自私利签订协议,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原告因取土不成投入的成本损失,法院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酌情予以分摊,虽然各被告承担损失的金额不多,但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判决传达人民法院对于保护耕地的鲜明态度,在于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错误行为,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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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