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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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3日,滁州某区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被征收人胡某可在以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选择一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房屋评估价值414490元;拆迁费800元;临时安置费3982元(四个月);相关附属物补偿23353.2元。合计货币补偿总金额为:442625.2元。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滁州市某小区三期39栋1802室,面积90.96㎡,房屋价值369479.52元。滁州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征收人在被征收人胡某领取房屋时向其支付房屋差价73145.68元。3、被征收人胡某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申请方式向滁州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选择上述1、2两项补偿方式之一。逾期不选择的,对胡某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二、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本决定第一条第1项内容一次性补偿,与被征收人胡某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滁州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前支付给被征收人。三、被征收人胡某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房屋搬迁,将房屋交某区房屋征收部门。
胡某收到该补偿方案后,不服经行政复议被驳回。又于2018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区机关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具有不公平性且不合法,补偿价格过低,安置房屋未按照就近安置,严重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区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撤销区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案区机关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中记载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为90.96㎡,房屋价值为369479.52元。区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对于本案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方式确定。因此,区机关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依据不足。
某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胡某送达涉案房屋估价报告时,缺乏证据证明其向胡某告知了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本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区房屋征收部门送达给胡某的房屋估价报告中书面告知了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因此,区机关依据该房屋估价报告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区机关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胡某要求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京尹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报告中如果未保障被征收人对房屋估价有异议的救济权,以此作出征补决定,属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主张撤销该征补决定。